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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培训制度(大全12篇).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86553 上传时间:2023-08-10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31.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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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编整理了安全生产的培训制度 12 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安全生产的培训制度 1 篇一、坚持安全生产天天讲、月月讲、警钟长鸣。二、坚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制、典型经验及事故案例教育。三、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四、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生产技能,掌握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技术知识。五、坚持“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的培训制度 2 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与劳动技能水平,规范培训管理,严格培训纪律,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属单位的全部在册职工。第二章职工培训计划管理办法第三条 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全面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科学、合理地有效组织职工实施培训。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基层单位的培训计划的编制管理。第五条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一)培训计划的编制应重视职工智力开发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把培训作为提高企业职工素质的一项根本措施。(二)编制计划要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把当前职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职工培训效果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我单位的安全生产服务。(三)职工培训计划中的主要指标应列入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目标。第六条培训计划编制

3、程序:职工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公司人劳部负责,有关部门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应通力合作,以保证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效性和实用性。(一)每年年初公司人劳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指导意见。(二)各单位应对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分解,每月制定出本单位培训计划,并报公司人劳部备案按月组织实施。第三章培训班管理办法第七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第八条 学习方式: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第九条 教学计划管理:根据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4、,教学计划应以满足培训为目的,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第十条 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员守则,听从培训管理人员的指挥。除面授学习时间以外,要坚持业余自学为主,认真做好预习和复习。第十一条 实际操作培训注意事项:学员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现场实习所在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学员的安全。第十二条 对学员的奖惩:由人劳部根据培训管理相关规定出据奖罚单据,学员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劳部对学员奖罚要有理有据,做出详细记录,原始资料要妥善保存。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原单位双基分 0.5 分/人次;旷课一次扣原单位双基分 1 分/人次。参加职工培训学校安全资格培训的

5、学员,凡在取证培训(复训)期间因补考不及格或出勤不够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未能取得证件的学员,扣除其学习工资,车旅费不给予报销,并调离原岗位,扣原单位双基分 1 分/人次。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学员,对本人给予 300 元奖励;良好的学员,对本人给予 200 元奖励。安全资格脱产培训,出满勤,考核成绩达 95 分以上者为优秀学员,考核成绩 90分至 95 分(含 95)为良好学员。第十三条 学员因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班主任签字,交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凡出勤达不到三分之一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允许参加补考

6、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需再次培训。第十四条 实际操作培训: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培训部门委托实习单位负责。辅导(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现场辅导和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第十五条 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班培训,开班前应提前 3 天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位,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部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扣本单位双基分1 分/人次。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范围按照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 号)文件规定:(一)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二)科(区)队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1)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公司下属二级单位经理及副经理;(2)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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