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为了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结合集团公司的休假制度,制定本规定。一、自进入康达公司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酬待遇。二、职工自进入康达工作累计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在康达公司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得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三)在康达公司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得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四)在康达公司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得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四、各部室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请事假优先考虑抵消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不跨年度安排,各部室确因生产、工作特点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五、各部室安排符合规定的职工年休假的,在每月 25 日以前上报综合部,便于统计考勤。六、本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