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安全与防护规定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3、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认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劳人部,由劳人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4、不招收不满 18 岁的员工,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质部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项目部每季度安全检查不少于 1 次;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进行每天检查。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质部统一安排整改。7、安全生产整改所需用,在劳保技改经费项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