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员工员工的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离职分类1、辞职:员工因各种原因辞去工作;2、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规定执行,公司终止与其劳动关系;3、除名: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要求限期离开公司。第四条辞职管理1、辞职包括试用期员工辞职、正式员工辞职两种情况。2、试用期员工辞职:试用期内,员工不能适应或胜任所在岗位的工作,可随时辞职,但应至少提前三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员工辞职申
2、请。3、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报告。4、员工辞职必须经过审批方可离开公司,副厂级以上人员经集团审批。其他员工由分公司总经理批准。经批准辞职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前应根据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的内容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5、辞职手续办理完毕,由综合部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公司作除名处理。6、员工辞职,公司不予发放经济补偿金。第五条辞退管理公司对下列行为的员工可予以辞退: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2、经考核不能胜任所从事工作,调整岗位或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所从事工作的;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
3、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4、不服从正常调动者;5、其他不按公司规定执行的行为;6、员工辞退程序及审批限同员工辞职。第六条除名管理公司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可予以除名:1、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行为者;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3、有违法犯罪行为者;4、年度旷工 3 个工作日者;5、公司规定的其他除名规定;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7、员工除名程序及审批权限同员工辞职。8、被公司除名的员工,由综合部发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工资结算1、离职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综合部结算离职工资,并由财务部在公司发薪日发放。2、对于公司辞退的员工,公司将按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偿,与离职结算工资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