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工伤事故的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2 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9 人(含 3 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含 10 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0人以上(含 30 人)的事故。二、事故的上报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向本部门经理和安全质量部报告,安全质量部应根据事故级别及时向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报告。2、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
2、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1)轻伤事故:由安全质量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办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3)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成立调查组调查处理。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
3、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成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4、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
5、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8、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必须做到:(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四、分析事故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
6、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五、事故责任分析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