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28941 上传时间:2021-09-2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标识制度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申报登记制度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

2、资料。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资料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源头分类制度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经安全

3、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移联单制度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现场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资料检查(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五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 未

5、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3.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现场核查(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

6、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资料检查(查看合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检查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