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公司本部和各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同责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2、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 A、B、C 三级
3、:A 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 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上轻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 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轻伤,或者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第四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按一般事故 A 级报告分公司。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 5 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
4、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 50 人以上的事故;(四)道路沿线因天气等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造成高速公路损毁导致交通中断的事故(估计在 2 小时及以上);(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收费所、服务区加油站、餐厅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桥梁、边坡、隧道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事故;(七)服务区、收费所发生严重服务投诉事件;(八)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五条 本单位所辖路段发生的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按一般事故 A 级报告分公司。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者重伤 3 人
5、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追究责任。第七条分公司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处理。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抢险、施救第八条直管板块范围内各类事故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报告:(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事
6、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科室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科室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分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同时要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以及情况紧急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发生本单位车辆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除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同时按事故等级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分公司报告。(五)分公司本部发生事故,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浙交投2009145 号)要求,直接向集团有关部门报告。在事故发生后,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科室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分公司报告。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