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奖罚力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年度安全评价奖罚第三条公司对各施工现场及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以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等为依据,以月检查评分、年度总评比的方式进行评价。月检查评分在次月底 10 日前公布,作为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价。年度内各月平均评分为评比奖罚的依据,评比结果于次年 1 月 25 日前公布。第三章 奖罚规
2、定1.公司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奖励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批评或处罚违章违纪造成不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公司对基层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一律由财务转到基层单位。3.各经理部和分公司要结合自己的施工生产特点,制定奖罚的具体标准。罚款项目要由财务填写收据。对分包单位或民工队的罚款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对现场违章的民工个人,可执行现金罚款或罚义务工,参加施工现场整理。4.安全奖罚要针对问题或事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具体人,对单位综合安全管理差、问题多的可罚单位,其管理者按工作责任承担相应部分罚款。5.公司聘任基层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应考虑在施工生产中对安全工作的
3、态度或业绩。对在职的基层单位领导或业务人员,安全部门应向安委会报告他们对安全工作的态度或业绩,纳入工作考核。6.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地时开具的罚款,公司对基层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罚款,一律由基层单位交纳,并不得列入成本。7.公司开展各类安全活动和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同时定出奖罚的要求。第四章安全管理奖励在施工生产管理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照“三同时”的原则,对保障安全生产的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末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额按年度内基层单位总数的 5-10%确定,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度2 人。对先进单位奖励额 3000 元、对个人奖励额 1000 元,有突出贡献的根据业绩增
4、加奖励额,但最高不超过奖励额的两倍。日常工作中有如下表现之一的项目和个人可受到奖励: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和制度、成绩显著的奖励 500-1000 元;2、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科研方面有革新或发明,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1000 元;3、在创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活动中,始终保持施工现场较高安全管理水平,在行业或企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奖励 1000元;4、工作中,取得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管理经验的奖励 2000 元;5、防止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的奖励 1000 元;在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被评为行业或企业先进的。对先进个人与单位奖励 2000 元;获得
5、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按照土建项目 2 元/m2 计奖;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按照土建项目 4 元/m2 计奖;获得国家 3A 级文明示范工地,按照土建项目 8 元/m2 计奖。第五章安全管理处罚对发生死亡、重伤,一次三人以上伤害事故的单位,按成都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承担各级经济处罚,同时负担处理事故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同时对发生亡人事故单位追加 100000 元、重伤事故 50000 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 5000-10000 元/次罚款,对相关责任处以1000-5000 元/次罚款。公司安委会将对责任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约谈,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停职或者调离;对发生
6、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项目经理对工伤事故不积极处理,一经查出责令其补报,除按第八条处罚外,按第八条加倍罚款。对责任人按有关条款另行加重处罚。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单位,依据责任程度给予 1000 元至 30000元的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 500-10000 元/次罚款,对相关责任处以 100-5000 元/次罚款;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处以每项 5000-30000 元罚款。构成违章和隐患,处以每项 3000-20000 元的罚款。构成一般问题和缺陷,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的,处以每项 1000-10000 元的罚款。在同一现场内,由于安全管理存在多项违章或严重违章及多处隐患和重大隐患而被处罚,其罚款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 0.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个人,根据情节予以 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但不超过罚款额度的一倍,报纪检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经理处以 500-10000 元/次罚款,对相关责任处以 100-5000 元/次罚款;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