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定义、分类与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作业证的管理。2.范围本标准采用的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1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的高处作业。2.2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的分级和分类。作业高度在 2-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5-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15-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30 米以上时,
2、称为特级高处作业。3.1 高处作业的分类。3.1.1 特殊高处作业。3.1.1.1 在阵风风力为 6 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3.1.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3.1.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3.1.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3.1.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3.1.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3.1.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3.1.1.8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3.1.2.9 在斜度大于 45 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3.1.2.10 在升降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
3、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1.2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从事高处作业的低温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4.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4.5 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4.7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4.7.1 作业前,施工电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证。4.7.2 不符合高处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4.7.3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带中,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4.7.4 蹬石棉网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安装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4.7.5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7.6 高处作业应于地面保持联系。5.高处作业证的管理。5.1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类和级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5.2 对施工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