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国家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基本规定。该法规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并指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等职责分工。它具体列明了哪些行业的重点项目需进行额外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储存或生产的设施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且要求这些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详细论证或预评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审核通过的各类新建、改扩建生产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过程,特别是在化工、冶金等多个行业内涉及潜在高风险作业的特定建设项目,比如处理易燃易爆物质的企业、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使用复杂工艺流程制造产品的工厂等,强调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须将安全措施融入工程建设之中,并确保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