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2 月 4 日,位于武进区湟里镇的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的装车车间顶棚复建场地上,一外包工程队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名施工人员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委、区政府(武发201920 号)文件及武进区政府(武政复200782 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
2、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 本 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锋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05 月 09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南,注册地址:武进区湟里镇村前村,注册资本:100 万元整,经营范围: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
3、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助力车、智能型残障车、非道路用旅游观光车、助力三轮车、电机、车辆变压器、机械零部件、电瓶四轮车、车辆配件、电动车车架的制造;三轮摩托车组装、销售;道路货运经营(限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定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宇锋公司 2018 年产值 7000 多万左右,现有员工200多人。(二)日常安全监管情况2018 年 3 月 9 日、2019 年 7 月 6日,湟里镇安监科按照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对宇锋公司进行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均已复查闭环。2018 年 5 月,湟里镇政府部署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镇
4、安委会制定整治方案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开展针对性的检查。上述工作中,镇安委办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放至宇锋公司并通知宇锋公司参加相关会议,宇锋公司也如期参加了会议。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2019 年 12 月 4 日,外来施工队李拥军(施工队负责人)、蔡金华、吕佳龙、周元明、龙正党、张琦等 6 人在宇锋公司进行装车车间顶棚的复建。上午 9时 50 分左右,施工人员蔡金华站在移动脚手架(高约 5.3 米)上准备对钢梁一端进行电焊时,发现钢梁位置不正,遂徒手移动钢梁,钢梁失稳翻落地面,并带到蔡金华,致其从脚手架上坠落地面受伤。(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5、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将蔡金华送到湟里医院抢救,并由 120 急救车转常州二院阳湖院区继续抢救。当日 17 时 40 分左右,蔡金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湟里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019 年 12 月 7 日,宇锋公司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事故发生后,伤者立即被送往湟里医院抢救,无时间上的拖延等待,虽然伤者因伤重抢救无效死 亡,但 救 援 相 对 及 时,应 急 措 施 基 本 到位。三、事
6、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1.死 者 简况蔡金华,男,汉族,47 岁,安装工,武进区湟里镇人。2.直接经济损失:约 136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 接 原因蔡金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就站在脚手架上进行高处作业;施工队使用叉车将钢梁放置就位,未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导致钢梁失稳坠落。蔡金华的不安全行为和钢梁放置不稳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 接 原因1.个体包工头李拥军个人无资质违规承揽工程,组织不具备特种作业(电焊)资格的人员从事电焊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高处作业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 有 效 制 止 施 工 人 员 违 章 冒 险 作业。2.宇锋公司装车车间顶棚复建施工负责人冯益明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和督促施工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3.宇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李拥军个人,对外来施工队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核查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未能及时发现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