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6558 上传时间:2023-11-1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附件 1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1C3621700C010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1.首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2

2、C3652400C010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1.首次被发现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已按规定参加培训和复审3.及时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3C3637000C010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1

3、.首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4C3661200C000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1.首次被发现2.已建立培训档案,但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3.及时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

4、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5C3657400C010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1.首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

5、务和责任。【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6C3655300C010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1.首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6、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7C3658300B000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1.首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 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文件通知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