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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街道“2020.8.17”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7877 上传时间:2023-11-2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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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市街道“2020.8.17”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8 月 17 日,裕安区西市街道华邦新华城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王*,男,37 岁,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桂花村人),直接经济损失 37 万元。市安委会对此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区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对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进行认真分析,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六安市裕安区垚鑫冷暖设备经营部,注册日期:2019 年 5月 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3MA2TP17L2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

2、者:王*;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裕安区华邦新华城 14 号楼 106 铺;经营范围:家用电器销售及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9 年双 11 之前做家电促销活动时,华邦新华城禧华园67 栋 504 室业主赵*在六安市裕安区垚鑫冷暖设备经营部(王*门市部)购买了 1 台格力空调、4 台美的空调,经商讨,包括安装和售后服务。因王*安装空调时,未将滴水管接到下水排水管,滴水到楼下住户导致投诉,2020 年 8 月 16 日,赵*联系王*处理。2020 年

3、 8 月 17 日下午,王*独自来到华邦新华城禧华园67 栋 504 室处理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王*穿戴好安全绳后,叫赵*在室内用手拽着安全绳的另一头,他自己从窗户下到室外,滴水问题处理好后,在往上爬回室内的时候(约 15 时 30分),王*手没抓住窗户的下沿槽子,不慎发生坠落,当时赵*手没有抓住安全绳,王*从 5 楼高度摔到地面。事故发生后,赵*立即叫其家属拨打 120 电话,同时自己跑下楼查看王*受伤情况,约 10 分钟后 120 救护车赶到,将王*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当日约 19 时 30 分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王*,男,37 岁,户籍地:

4、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桂花村,身份证号码:342401*4075,六安市裕安区垚鑫冷暖设备经营部经营者。(三)事故善后处理(三)事故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华邦新华城禧华园 67栋 504 室业主赵*的父亲赵*与死者亲属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赵*赔偿死者亲属 37 万元。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王*,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有效采取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从 5 楼高度室外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六安市裕安区垚鑫冷暖设备经营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西市

5、街道“2020.8.17”高坠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王*,作为六安市裕安区垚鑫冷暖设备经营部经营者,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有效采取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从 5 楼高度室外坠落,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六安市裕安区垚鑫冷暖设备经营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本次事故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责任主体已灭失,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西市街道办事处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消除监管盲点,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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