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2019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 月 16 日 14 时左右,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锦绣大道与华山路交口,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和公司)二站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名工人受伤。受伤工人经医院救治无效于 2 月 10 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 号)规定,及 2019 年 2 月 12 日合肥市安委办下发的关于挂牌督办包河区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2019116”高处坠
2、落事故的通知(合安办函201920号)文件要求,经包河区政府授权,依法成立了由包河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区监察委为副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公安包河分局、区总工会及方兴社区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的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2019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实地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3、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安徽三和公司,成立时间于 2003 年 06 月 05 日,登记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王岩,注册资本壹亿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4029474,在有效期内。2016 年 12 月取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2011 年 12 月,安徽三和公司收购安徽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二站,二站位于滨湖新区锦绣大道与华山路交口。2018 年 10 月 25 日,因环保督察要求,二站停产搬迁。(二)事故现场相关情况1.1.事故项目情况。事故项目情况。事故现场为安徽三和公司二站办公楼采光井钢结构拆除施
4、工现场。2018 年 3 月份,安徽三和公司在二站办公楼采光井内增建办公室用房,搭建钢结构龙骨格栅;至 3 月底,二层钢结构龙骨基本搭建完成,因环保督察原因搭建施工中止。2018 年 10 月 25 日,安徽三和公司二站接到停产通知。11月底,开始拆除办公楼采光井内增建办公用房的二层钢结构龙骨,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采光井内两道主龙骨及其北侧少量的次龙骨未拆除。2.2.事故现场脚手架情况事故现场脚手架情况拆除施工现场使用的落地式单榀门式脚手架搭设两步高拆除施工现场使用的落地式单榀门式脚手架搭设两步高度度3.43.4 米,横向宽度米,横向宽度 0.950.95 米,南北方向高宽比为
5、米,南北方向高宽比为 3.583.58:1 1,大,大于于3 3:1 1,架体构造稳定性不足,未设置抛撑等稳固措施。,架体构造稳定性不足,未设置抛撑等稳固措施。3.3.钢结构拆除工程作业程序钢结构拆除工程作业程序拆除二层钢结构龙骨作业过程是分层、分段使用气割焊枪拆除二层钢结构龙骨作业过程是分层、分段使用气割焊枪切割,先拆除次龙骨,最后拆除主龙骨。切割,先拆除次龙骨,最后拆除主龙骨。分段拆除龙骨钢管的长度大约是 3.5-6 米不等。切割作业分两人和一人作业:两人作业时,一人站在脚手架上负责切割,另一人负责稳固钢管,两端切断后,两人将切断的钢管抛放到地面;一人作业时,即先切断钢管段一端(此时钢管呈
6、悬臂状),再切割另一端,切断后的钢管段自由下落到地面。4.4.事故现场作业人员情况事故现场作业人员情况安徽三和公司安排水电维修班负责拆除二站办公楼采光井安徽三和公司安排水电维修班负责拆除二站办公楼采光井钢结构,作业人员为维修班班长龚世根,维修工刘斌、刘家武。钢结构,作业人员为维修班班长龚世根,维修工刘斌、刘家武。龚世根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维修工刘斌、刘家武持有电工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龚世根、刘斌、刘家武均未取得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资格,刘斌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违规上岗作业。事发当日上午作业人员为龚世根、刘斌,下午作业人员为龚世根一人。(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安徽三和公司现有员工 120 人,法定代表王岩兼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公司全面负责。副总经理、总办主任李茂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成立安全(消防)领导组,王岩任组长,李茂富兼任安全总监,生产部部长程志鹏兼任安全员。根据公司安排,二站的搬迁、拆除设施设备等事宜由李茂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王岩、程志鹏、石伟经原合肥市安监局培训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李茂富持有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