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轨交 S1 线工程黑龙江路站建设项目“9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9 月 14 日 7 时 15 分左右,苏州市轨道交通 S1 线工程 S1-TS-08 标段黑龙江路站建设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轨交 S1 线工程黑龙江路站建设项目“9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住建局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组员为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相关人员,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2、。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总承包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2.分包单位: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3.监理单位: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邢某(二)项目发包、施工方案情况(二)项目发包、施工方案情况1.中铁一局集团有限
3、公司将珠江路站、黑龙江路站主体、附属围护及加固,青阳中路及管廊加固工程通过企业招标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苏州市轨道交通 S1 线工程 S1-TS-08 标车站(含管廊)围护及加固,区间端头加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主要发包内容为:珠江路站主体围护及加固、附属围护及加固工程;黑龙江路站主体围护及加固、附属围护及加固工程;青阳中路站主体加固、部分附属围护及加固工程;青阳路段管廊围护及加固工程;珠江路站-黑龙江路站区间、黑龙江路站-青阳中路站区间端头加固工程。2.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将黑龙江路站东、西区端头加固高压旋喷桩施工作业分包给李某某
4、个人劳务班组,并租用李某某个人的高压旋喷桩机,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和李某某在 2018 年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这几年都是按照这个协议合作的,双方约定:若使用乙方提供设备,可采用机械租赁加人工方式结算或计件制结算。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了苏州轨道交通 S1 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第二批)S1-TS-08 标端头加固专项施工方案,端头加固工程为普通分部分项工程,并按照规定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实施。该方案“第五章5.2 高压旋喷桩”为高压旋喷桩施工方案内容。4.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物机部副部长铁某某向高压旋喷桩机操作工胡某某进行了端头加固高压旋喷桩施工安全技术
5、交底、普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对班组工人邓某某、徐某(实际桩机操作工人)、李某某进行安全教育。(三)事故现场管理情况(三)事故现场管理情况1.1.该项目黑龙江路站车站主体结构已经施工完成,黑龙江该项目黑龙江路站车站主体结构已经施工完成,黑龙江路站西端头加固属于珠江路路站西端头加固属于珠江路-黑龙江路站盾构区间配套工程,须黑龙江路站盾构区间配套工程,须在盾构始发前完成端头加固施工。在盾构始发前完成端头加固施工。2.2.事故涉及设备为高架高压旋喷桩机,事故涉及设备为高架高压旋喷桩机,SPB-SPB-,规格:,规格:4*9*274*9*27,于,于 20212021 年年 8 8 月月 1212 日进场
6、。日进场。该高压旋喷桩机是李某某在 2018 年底至 2019 年初期间从上海一个中间商处购买,购买时中间商提供了一个出厂合格证,上面标注出厂日期为 2015 年 9 月,但是因设备没有铭牌和设备编号,出厂合格证与这台桩机是否对应不能确定。该桩工机械进场后,由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对进场桩工机械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安装完成后委托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并于 2021 年 8 月12 日向监理单位报审相关验收、检验、特种作业人员资料,由施工、监理单位验收通过后投入使用。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桩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ZJ-21-0050),结论为该桩工机械安装质量合格。2021 年 9 月 27 日,市住建局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昆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桩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ZJ-21-0050)进行核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昆山轨交 S1 线工程黑龙江路站“9.14 物体打击事故”桩工机械检验报告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