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6.8”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6 月 8 日上午 10 时 33 分许,在辽阳水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轨枕车间发生一起起重设备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0 万元。死者俞幸江,男,57 岁,轨枕车间工人,辽阳市文圣区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受区政府委托,6 月 9 日,白塔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
2、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明新,登记地址:辽阳市白塔区东门路 78-82 号,经营范围:制造: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冷轧带肋钢筋生产,加工,建筑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6 月 8 日上午 10 时 33 分左右,在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轨枕车间,公司轨枕车间主任陈立伟操作码垛
3、机时,因操作码垛机升降按钮失误,使码垛机升高超出实际高度导致钢丝绳断开,码垛机下落时砸中工人俞幸江。事故发生后,车间工人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上报公司领导,120 到达现场后确认死亡。白塔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企业电话报告此事故。应急局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并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经调查认证后,对死亡原因无异议。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轨枕车间码垛机限位器失灵,作业人员陈立伟操作码垛机时,由于操作失误,使码垛机升高超出限位高度,导致钢丝绳被拉断,使码垛机下落致下面工人俞幸江被打击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公司对设备管理不善,没有按照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开
4、展公司对设备管理不善,没有按照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开展设备检查,未能及时发现隐患。设备检查,未能及时发现隐患。2.2.公司轨枕车间墙上挂有码垛机安全操作规程,车间主任公司轨枕车间墙上挂有码垛机安全操作规程,车间主任陈立伟、工人俞幸江未能执行。陈立伟、工人俞幸江未能执行。3.3.公司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公司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从业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5、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有关责任人员(一)有关责任人员1.1.陈立伟,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轨枕车间陈立伟,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轨枕车间主任。主任。是该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车间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负有主要责任,且违规操作码垛机,导致直接发生事故,建议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开除。另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袁明新,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
6、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二)有关责任单位(二)有关责任单位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四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并严格落实执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袁明新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思想,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车间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及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