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7.17”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7 月 17 日 21 时 47 分,在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该公司员工黄某某在污水处理池旁被重型结构货车碾压,当场死亡。该事故于 7 月 27 日被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二次修正版,下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批复(沙政201951 号)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金沙园管委会、区工信与科
2、技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7.1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9 月 6 日,沙县区政府安办根据挂牌督办要求,将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书面报市政府安办审核。10 月 9 日,市政府安办下发关于对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7.17”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函(
3、明安委办函202131 号),事故调查组根据市安办审核意见,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概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位于福建省沙县凤岗蕉坑岭路 618 号,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7MA345AHP3M,注册类型魏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农副产品、轻工产品、钢材、五金交电、矿产品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公司成立时间 2015
4、年 12 月 30 日,核准日期2019 年 09 月 23 日。宏兴公司安全科为公司内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副总经理骆某某为机构负责人,余某某、林观烽为安全员。公司已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安全检查,事故隐患申报、分析和评估和危险源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事故车辆为闽 GA2685 号重型结构货车,厂牌型号:三一牌SYM5311GJB1E2,车辆所有人:三明市宏兴工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沙县凤岗蕉坑岭路 618 号,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 8 月 31 日。(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三)事故车
5、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马某,男,1991 年 1 月 1 日出生,回族,地址:贵州省平坝县十字乡摆捞村马田组,身份(驾驶)证号:522526*1071,准驾车型:B2,交通方式:驾驶闽GA2685 号重型结构货车。马某系宏兴公司专职驾驶员,经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公司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四)事故路段基本情况(四)事故路段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宏兴公司污水处理池旁,属厂区内部区域,东西走向,道路全宽 1685 厘米,地面未施划交通标线,夜间有路灯,视线一般。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根据调查组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2021 年 7 月 17 日晚 21点 46 分,马某驾驶闽 G
6、A268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驶入厂区停车坪。随后,黄某某自东向西由宏兴工贸厂区方面走向污水处理池。当黄某某走到污水处理池旁后,面朝西站在污水处理池旁。这时马某驾驶闽 GA2685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黄某某东北方向停车坪开始倒车,车辆从仍站在污水处理池旁的黄某某右后方将其撞倒。黄某某倒地后,马某驾驶车辆继续倒车行进,导致左后轮碾压黄某某身体。停车后,马某下车查看情况。事故发生后,马某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并通知宏兴工贸有关管理人员。120 到达现场后,确认黄某某当场死亡。随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和金沙管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分别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展开初步调查了解。8 月 17 日,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4274*0717 号),认定了该起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95 万元。死者:黄某某,男,51 岁,身份证号:350426*0018,户籍地址: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136 号。死者系宏兴公司辅工,事故发生时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板框压滤机的日常操作,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