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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行动,有序推动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形成和能力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体系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满足国家、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关建设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命名的在闽各行业、各地方专业队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第三条第三条省级队伍以“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宗旨,参照国家对综合性救援力量提出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标准进行建设。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队伍的审核选定、建设管理、指挥调度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第五条第五条省级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共同管理,纳入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指挥调用,执行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第二章 队伍选定第六条第六条省级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或具备相关应急抢险救援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二)救援队员具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资格(其中指挥员应拥有 3 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救援队员应拥有 2 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队伍人数 30 人以上、平均年龄 50 周岁以下;(三)配备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专业物资装备;(四)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五)建有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或与满足相关条件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签订使用协议,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六)具备抵达灾区后 72 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医等基本保障能力,可执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第七条第七条省级队伍按照队伍申报推荐、审核选定、命名公布的程序选定。(一)申报推荐。符合省级队伍基本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附件 1)、队伍(人员)资质、装具配备、应急处置预案及参加(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二)审核选定。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情况、培训演练、装备配置等情况,符合要求的纳入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三)命名公布。通过审核的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发文正式命名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授牌、授旗。第八条第八条省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一)执行重大任务不坚决;(二)执行重大任务中不服从指挥调度;(三)对执行任务行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四)队伍建设不符合省级队伍基本条件。第九条第九条省级队伍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 3 年。各省级救援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 2 个月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续评申请,经综合审核通过后继续保留;逾期未提交续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三章 指挥调动第十条第十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省级队伍参与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和跨设区市救援。省级队伍参与非省应急管理厅指挥调动的救援任务时,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附件 5)。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级队伍同时接受驻地人民政府、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调动指挥,执行相关抢险救援任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需跨设区市抢险救援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附件 2),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动相关省级队伍参加救援(附件 3),并向省级队伍下达调动指令(附件 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级队伍根据应急管理部灾害事故公告,向省应急管理厅申报参加跨省增援行动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向应急管理部请示或商事发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经同意批准后,向省级队伍下达前往增援指令(附件 4)。第四章 救援行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省级队伍下达参与应急救援调动指令;省级队伍接到调动指令后应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并将出动人员、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行进路线等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附件 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省级队伍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队伍实行事故灾害救援现场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受领任务后,结合本队实际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级队伍现场指挥员必须负责本队伍的行动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全权负责,抢险救援行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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