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收藏!最全版!新增5项行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6679 上传时间:2024-01-19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1.20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收藏!最全版!新增5项行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收藏!最全版!新增5项行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收藏!最全版!新增5项行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收藏!最全版!新增5项行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收藏!最全版!新增5项行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近期 5 项行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布项行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布分别涉及城镇燃气城镇燃气、交通运交通运输输、露天煤矿露天煤矿、铁路建设工程铁路建设工程等行业领域详情如下请收藏学习,对照排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

2、,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第三条第三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第四条第四条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第五条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

3、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第六条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

4、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七条第七条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第八条第八条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第九条第九条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

5、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 0.75 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第十条第十条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道路运

6、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行)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行政法规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