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鲤城区常泰路与泰新路交叉路口“1.6”交通事故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4 年 1 月 6 日 17 时许,傅*福向其兄傅*松借闽 C/321*号小型普通客车,私自拆除车上座位垫后,驾驶该车(副驾驶室上乘坐其父亲傅孙寻)至南安滨江开发区载货物。18 时许,该车辆沿常泰路快速车道由南环路往江滨南路方向行驶,邬义良驾驶闽C/T72*号轿车(副驾驶室上乘坐李*辉)沿常泰路由江滨南路往南环路方向行使,当闽 C/32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泰路与泰新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跨越路中双实线,与邬*良驾驶的闽C/T7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傅*福、李*辉受伤,傅*寻、邬*良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
2、亡的严重结果。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1.傅傅*福驾驶闽福驾驶闽 C/321*C/32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泰路与泰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泰路与泰新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跨越路中双实线行驶。新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跨越路中双实线行驶。2.2.邬邬*良驾驶闽良驾驶闽 C/T72*C/T72*号轿车,夜间行驶未观察好路面情况、号轿车,夜间行驶未观察好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未确保安全。(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惠安县惠运小车出租有限公司对所属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惠安县惠运小车出租有限公司对所属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育不
3、到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2.常泰派出所贯彻落实常泰派出所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三项制度”(警务巡查制度、警务督(警务巡查制度、警务督查制度、勤务责任制度)不到位。查制度、勤务责任制度)不到位。3.3.高新区管委会对园区内路面安全设施投入不足。高新区管委会对园区内路面安全设施投入不足。(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惠安县惠运小车出租有限公司对所属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3 年一年内,该车共发生 12 起
4、非现场违法和现场违法记录,虽经交警部门处理,但该公司并未对驾驶人员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理。建议由惠安县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2.2.常泰派出所未及时查找本辖区路面勤务工作的薄弱环节,常泰派出所未及时查找本辖区路面勤务工作的薄弱环节,强化事故多发路段和夜间时段的巡查勤务,贯彻落实强化事故多发路段和夜间时段的巡查勤务,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三项制度”不到位。不到位。建议由常泰派出所向鲤城区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讨。3.3.高新区管委会未在园区内主要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高新区管委会未在园区内主要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强路面日常维护管理,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强路面日常维护管理,安全设施投入不
5、足。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向鲤城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二)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二)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1.傅*福驾驶闽 C/321*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跨越路中双实线行驶,最终导致两车相撞并致 2 人死亡,2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傅*福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邬*良驾驶闽 C/T72*号轿车,夜间行驶未观察好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最终导致两车相撞,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这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