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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山西路工业路交叉口“8·10”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7325 上传时间:2024-01-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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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山西路工业路交叉口“810”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8 月 10 日 14 时 14 分许,闽 AS1896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乌山西路工业路交叉口处与福州 3C9F6 号(黄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陈某英,女,57 岁,福州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涉及单位为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于 8 月 17 日接到鼓楼交警大队转来福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填报表,反映该起交通事故涉嫌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鼓楼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鼓楼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市道

2、运鼓楼分中心、区总工会、洪山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展开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同步参与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企业情况(一)相关企业情况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 96 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1#楼 5 层32 商务办公,成立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林某成,现主要负责人:王某军。该公司持有福州市仓

3、山道路运输管理所(现为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仓山分中心)备案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持有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榕城管委第 3501308 号),有效期限:2022 年 7 月 20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二)事故机动车辆情况(二)事故机动车辆情况闽 AS1896 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为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红岩牌 CQ3316*396LA,出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8日,总质量 31000 千克,准牵引质量 15370 千克,核定载质量15370 千克,使用性质

4、为货运。2023 年 6 月 8 日经福州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事故发生后,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痕(C)鉴字第 2115 号,闽 AS1896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转向系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要求;灯光系统不符合运行状态要求;前、后防护杆、左右下视镜缺失,不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该货车事故发生时处于载物状态,车辆实际总质量为 72530 千克,事发时车辆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三)事故机动车辆驾驶人情况(三)事故机动车辆驾驶人情况事故发生时闽 AS1896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秦某华,男,重庆市丰都县人,1983

5、年 6 月 10 日出生,2023 年 2 月 3 日入职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证号:5123241983*,档案编号:50070101*,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发生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其血液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四)事故道路情况(四)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乌山西路工业路口,该路口为四枝交叉路口,工业路呈南北走向,上方为高架桥通往金山大桥,下方为两侧辅道,双向同行;乌山西路呈东西走向,双向通行。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设有过街人行横道及非机动车同行车道,有交通标志、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潮湿,白天

6、视线良好。二、事故发生经过2023 年 8 月 10 日 14 时 14 分左右,秦某华驾驶闽 AS1896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乌山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乌山西路工业路口右转弯时,适遇陈某英(死者)驾驶福州 3C9F6 号(黄牌)电动自行车沿乌山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直行进入路口通行,在路口内西南角的非机动车道内,该货车右前侧与陈某英驾驶的左侧前部车身发生碰撞,致使陈某英连人带车右侧倒地后被该货车碾压,造成陈某英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根据鼓楼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02120230000164 号)以及事故调查组调取该公司资料、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情况,对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当事人秦某华驾驶的闽 AS1896 号重型自卸货车安全设施不全且具有安全隐患,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前未提前减速;未注意观察右侧车辆通行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转弯;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导致两车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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