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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8268 上传时间:2024-02-1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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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713”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 时 33 分,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嘉豪花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袁州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住建局、区国资办、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施工现场,询问现场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现将调查详细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1.工程建设方。工程建设方。宜春市袁州

2、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9 月 6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2.2.工程施工方。工程施工方。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52 年 6 月 30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 1333 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营业期限 200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0 日,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制作及安装工程、市政路桥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3.监理方。监理方。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成立于 1992 年1

3、0 月 13 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二区 A 座 3 楼,法定代表人:谢震灵,经营期限:1992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7 年 4月 3 日,主要经营范围:建设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检测等。4.4.项目情况。项目情况。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为实施袁州区袁州新城高铁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嘉豪花苑),于 2018年 10 月 11 日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地处宜阳东大道西侧、民生路东侧、袁州大道南侧、平安路北侧。工程计划 2018 年 10 月 11 日开工,2020 年10 月 10 日

4、竣工,工期为 730 天,签约合同价为陆亿叁仟贰佰玖拾捌万伍仟贰佰零壹元贰角玖分。姚彬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袁州区袁州新城高铁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嘉豪花苑)的项目经理。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7 月 13 日上午,木工班组对嘉豪花苑建设工程 3#楼屋面施工女儿墙(屋顶防护围墙)拆模板,上午开工前,项目安全员在 3#楼地面区域拉了警戒线。上午 9 时 33 分左右在拆除东面女儿墙模板时,泥工班组长冯小云独自 1 人进入警戒区域,并在 3#楼东面地下室水泥地面浇水养护,高处坠落的钢管(约 3 米长)砸在泥工班长冯小云头部(钢管落地发出了

5、响声,楼顶及地面施工工人均未看见钢管从哪一层坠落),地面目击工友陈根帮(木工班组长)发现冯小云被钢管砸中倒地后上前查看情况并立即拨打 120,拨打两次占线后让旁边木工袁爱平继续拨打 120,同时陈根帮电话通知正在工地施工的其他管理人员,9 时 50 分左右 120 急救车赶到现场对冯小云进行抢救,10 时 18 分冯小云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信息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二)事故信息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陈根帮和袁爱平立即拨打“120”救援电话。9 时 50 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并立即组织抢救,10时 18 分因伤势过重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三)事故信

6、息报送情况事故发生后,2020 年 7 月 13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电话报告,随后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该起事故。三、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一)事故造成(一)事故造成 1 1 人死亡。人死亡。死者:冯小云,1967 年 9 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系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聘用的泥工班长。(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70170 万元左右。万元左右。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如下:(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聘用的泥工班长冯小云,因违规进入危险警戒区域内作业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虽然在危险施工区域拉了警戒线,但未安排专人负责盯守,且未将危险告知相关施工人员;二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高层钢管存在坠落的安全隐患。(三)事故性质认定(三)事故性质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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