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以煤、油、气为然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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