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高校。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二章卫生监督职责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
3、、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
4、处;(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5、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八)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
6、;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第三章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第九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一)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二)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三)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第十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方法:(一)测量教室人均面积;检查教室受噪声干扰情况,核实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通风状况,测定教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核实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设置,测定教室采光系数、窗地比、后(侧)墙反射比、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灯桌距离,核实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卫生标准情况;(二)检查课桌椅配置及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黑板表面,测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黑板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