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20.01 CCS Z 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1742023 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与评价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ehicle-mounted mobile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23-12-25 发布 2024-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1742023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系统.1
2、5 技术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2 6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4 7 数据统计要求.5 8 监测结果评价.5 附 录 A.7 DB11/T 2174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清华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博韬、王琴、沈秀娥、李翔、金蕾、景宽、王陈婧、王友峰、程念亮、王书肖、王小菊。DB11/T 21742023 1 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
3、测系统、技术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统计要求和监测结果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园区或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
4、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注:本标准监测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时,至少应对附录A中各目标化合物进行监测。3.2 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 vehicle-mounted mobile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利用车载采样和分析装置对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
5、监测。4 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系统 4.1 系统组成 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系统由车辆及辅助单元、样品采集单元、样品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等组成。DB11/T 21742023 2 4.2 车辆及辅助单元 4.2.1 监测车 4.2.1.1 监测车的空间应满足仪器的安装要求,在仪器安装后还应具备足够空间保证相关人员进出及操作。4.2.1.2 监测车应配备牢固的支架等用于固定监测仪器,减震措施应符合移动监测中仪器正常运行的要求。4.2.1.3 监测车内温度应维持在 25 5,相对湿度维持在 80%以下。4.2.2 供电单元 供电电压和电流应满足车载移动监测的需求,连续供电能力不小于8
6、 h。4.2.3 车辆定位单元 应配备车载定位系统,实时记录车辆行驶方向、速度和经纬度等信息,定位精度宜在15 m以内。4.2.4 影像记录单元 应配备影像记录系统,实时记录车辆周边影像信息,并至少可以储存10 h以上的影像资料。4.2.5 气象测量单元 4.2.5.1 应具备温度、相对湿度、压力、风速和风向等环境气象参数实时测量的功能。4.2.5.2 气象参数的测量范围和精度应符合 HJ 194 的要求。4.3 样品采集单元 4.3.1 采样管路应符合 HJ 1010 要求,采样气体在管路内的滞留时间应小于 10 s。4.3.2 采样口至少应高于车顶 0.2 m,距离地面高度 2 m 以上。4.4 样品分析单元 4.4.1 样品分析单元应采用质谱法对各目标化合物进行检测,时间分辨率应能小于等于 5 s,且时间分辨率可调整。4.4.2 监测组分应包含附录 A 中基本目标化合物,相关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文件第 5 章要求。4.5 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 4.5.1 对监测数据具有实时采集、状态标识、存储、计算和输出等功能。4.5.2 数据应能在标准状态或参比状态下切换,数据单位能显示 g/m3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