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买方:卖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1-工程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买方: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331 号中建科工大厦38 层 3801卖方:法定代表人: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工程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卖方按本合同要求及买方通知要求,向买方提供的混凝土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一、一、工程概况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二、二、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合同含税金额为
2、: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率为%,增值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以上价款为暂定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买方、卖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合同价款组成详见附件 1。本合同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原材费、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人工费、损耗费、加工费、试验费、检测费、利润、运杂费、泵送费以及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打灰过程使用砂浆(含润管砂浆)不单独计费,已含在混凝土费用中。包括混凝-2-土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
3、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三、三、计量计量3.1 本合同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材料需用量,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验收代表共同签收的数量为准。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买方退还给卖方,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买方提前通知卖方。3.2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3.3 计量方法3.3.1 买方将不定期进行混凝土搅拌车每车运货数量抽查,结算时,按当月抽查的最低打折比例进行统一调整后所得的统计方量即为小票计量的结算方量。
4、3.3.2 买方项目指定人员(买方项目部另附人员名单和电话)为卖方送货单签收人和验货验量人,有买方指定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材料签收人员签名的送货单方视为有效的结算依据。乙方所签发的 工程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以下简称“发货单”),须准确填写车号、司机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使用部位和时间。3.3.3 验收中如发现产品质量、混凝土强度等级、原材料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时,买方有权拒绝收货。3.3.4 商品混凝土数量抽查原则:买方抽查方式为过磅,即对载货混凝土搅拌车载货重量和空车重量进行过磅,测定混凝土重量,并除以混凝土容重,计算混凝土体积(按 2.4 吨/m3 计算),如抽查对象所抽查的数量与送货量误差
5、在2%之内,则买卖双方对该批数量无异议,如抽查对象所抽查的数量与送货量误差超过2%,则买方对该次抽查到前次抽查之间投标人所供应的所有混凝土,全部按本次抽查的差值率扣减数量。3.3.5 双方对抽查结果有争议,卖方不得拒绝供货。如卖方拒绝供货,买方可选择别的混凝土公司供货,如别的混凝土公司价格高于买卖双方合同单价,卖方承担买方多出的费用。对抽查争议问题,双方及时采取协商解决,争取在发生当月内解决,如协商不成,供货完毕后,可仲裁解决。四、四、质量要求质量要求-3-4.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GB/T50107-2010、砂浆、混凝土防
6、水剂JC 474-2008 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政府强制要求、买方质量技术要求。若出台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4.2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 ISO14000 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买方 OHSMS18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4.3 买方项目每次浇筑混凝土时,卖方应派一名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在浇筑过程中存在的相关疑难问题。买方项目在现场监理见证下抽样制作试块,卖方需派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制作,如卖方未派技术人员参与试块的制作,则视为卖方认可买方项目制作的试块。该批试块送到买方试验室或卖方试验室试压,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卖方应查找所有因素并承担相关责任,现场处以每次 10000 元罚款,在月度货款中扣除。4.4 买方或其他第三方现场抽样试块强度不合格时,甲乙双方可协商以抽芯、回弹等方法进行再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5 买方技术质量人员对混凝土质量检查,现场做回弹法检测,若发现混凝土达不到设计要求,应约卖方同时检测或请第三方做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