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高新区应急局,前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发布实施以来,在强化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分析研究,科学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2023年5月15日起实施。,目录,03/,04/,判定标准的名词解释,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01/,02/,判定标准的修订内容,判定标准的修订背景,05/,判定标准的全文学习,判定标准的名词解释,CONTENT,03/
2、,04/,有色,纺织,01/,02/,轻工,建材,05/,06/,商贸,冶金,权威的,实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监总局令第16号),隐患是什么?,隐患是事故的土壤,重大隐患滋生重大事故,一般隐患,应当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排除,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者自身难以排除,重大隐患,隐患怎么分?,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内容,第六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
3、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
4、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依据刑法第134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作业
5、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判定标准的修订背景,判定标准的修订背景,一是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需要。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有判定标准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亟需参考煤矿等领域做法,将规范
6、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二是吸取典型事故教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需要。通过分析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和工作实践,一些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和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准确性。,判定标准的修订背景,三是提升判定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需要。原有判定标准部分条款存在疑义,生产经营单位和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亟需修改明确,统一适用。随着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新技术、新设备的运用,原有判定标准中部分重大隐患安全风险程度显著降低或已基本整改完毕,需要对判定标准进行更新。为了确保修订后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实用,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应急管理部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组织部分企业对拟修订的条款进行了试用和论证,并结合实践修订完善。,判定标准的修订内容,判定标准的修订内容,结合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项行动、“百日清零行动”成效,共形成了管理类、行业类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64项,与2017年版相比,增加了5项,其中专项类中的粉尘涉爆、涉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