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40.40 CCS Z 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112024 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articulate matter for construction site 2024-05-22 发布 2024-08-01 实施 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481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2、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红、秦志勇、汪水兵、洪星园、陈刚、朱森、吴蕾、钱靖、程亚徽、王馨琦、卫尤文。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8日批准。I DB34/48112024 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施工场地颗粒物监测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以及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适用于安徽省全域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控制与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涉及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
3、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施工场地 construction site 各类建筑施工过程中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园林施工、水利施工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
4、作业场地。3.2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s(TSP)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m的颗粒物,简称TSP。来源:GB 30952012,3.2 3.3 监测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监测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15分钟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g/m3。4 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场地所处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不大于 300 时,执行表 1 的控制要求。4.1 新建施工场地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浓度限值,现有施工场地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5、4.2 执行表 1 规定的浓度限值。1 DB34/48112024 表1 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 控制项目 单位 监测点浓度限值 达标判定依据 TSP g/m3 1000 超标次数1 次/日 500 超标次数6 次/日 任一监测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 15 分钟的 TSP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超标次数指一个日历日 96 个 TSP 15 分钟浓度平均值超过监测点浓度限值的次数。根据 HJ 633 判定设区市 AQI 在 200300 之间且首要污染物为 PM10或 PM2.5时,TSP 实测值扣除 200g/m3后再进行评价。5 监测要求 手工监测要求 5.1 5.1.1 手工监测采用重量法,
6、按照 HJ/T 55、HJ 194 和 HJ 1263 的规定执行。5.1.2 监测点位设置按照 HJ/T 55 的规定执行。自动监测要求 5.2 5.2.1 TSP 自动监测设备技术要求按照附录 A 的规定执行。5.2.2 自动监测点位不应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5.2.3 自动监测点位应设置于施工场地围墙(挡)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5.2.4 设置监测点位时,应避开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5.2.5 监测点应设置在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监测点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 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5.2.6 颗粒物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 3.0 m0.5 m,至少高于围墙(挡)0.5 m。监测点数量要求 5.3 自动监测点位数量设置应符合表2要求。表2 自动监测点数量 占地面积S S/万平方米 监测点数量 S S0.5 1个 0.5S S1 2个 1S S10 在1万平方米设置2个监测点位的基础上,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设1个监测点位,不足3万平方米的部分按3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