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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与治理(主要负责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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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建筑师 文档编号:342404 上传时间:2024-07-23 格式:PPTX 页数:91 大小:5.8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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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主要负责人如何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安全资料网:感谢您的聆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隐患概念,01,化工企业隐患排查的基本要求,0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03,主要内容,A,PART ONE,主要内容,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隐患概念,条款解读,主要负责人职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负责人职责,条款解读,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负责人职责,条款解读,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证有效实施范围:预防事故,教育培训,劳保用品,咨询评价等涉及:主要负责人、专项安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人员招聘、设备

2、采购、建设施工等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2014版:(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主要负责人职责,条款解读,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负责人职责,条款解读,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负责人职责,条款解读,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负责人职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3、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个类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特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报告和处置办法(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 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刑事责任:不报、谎报事故罪(139条)2014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5、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条款解读,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何为隐患?,隐 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事故致因理论,危险化学品企业常见事故类别,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坍塌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8.2.中荣铝粉爆炸事故案例,事故原因:1、厂房未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设计建设;2、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

6、0平米布置29线;3、未按规定设计独立吸尘装置;4、电器设备不防爆;5、未按时清积尘;6、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7、违规超时作业。,2015年2月10日,对以下三人公开审理,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监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 日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监察院 2015年12月14 日,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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