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班管理制度加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加班管理,参照外单位做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员工经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加班,且未实行计件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安排工作,积极开展协作,尽可能在工作日时间内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第四条遇有重大活动、紧急任务或突发情况,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以全局为重、以集体利益为重,无条件服从、服务好中心工作。第五条公司实行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作息制度由公司统一规定。加班是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岗位工作需要或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的。加班分为两种,即应急加班
2、和计划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第六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报表(附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公司领导批准后送交办公室审核备案。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负责人电话告知公司办公室,并报请领导同意后,在次日补交。-2-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七条加班时间以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不足 1 小时不计入加班时间。第八条对足额时间上班人员,加班补贴按 10 元/小时计算,不足额上班人员按 10 元/小时扣减。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3、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施工现场、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施工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第三章处罚第十条 未依本规定程序操作的视为个人行为,虽有电子考勤记录,但不算加班。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未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也未同意的,按旷工论处。第十二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 2 倍处罚。第十三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继续加班的时间,不给予加班补助。-3-第十四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通报批评。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