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内的交通安全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依法实行归口管理。学院的保卫处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校园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确保校园内的交通秩序井然、安全畅通。第四条:
2、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二章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的管理第五条: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遵守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的相关车辆管理制度。第六条:机动车辆凭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并将通行证放置于挡风玻璃前。其他车辆如需进入校园,须事先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经保卫处批准,在门卫处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无牌无证车辆禁止入内;特殊情况需要进出校园的,须经保卫处特别批准。第七条:当校园内举办各类会议或活动时,外单位的机动车辆若需临时进入校园,需由主办单位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得到
3、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第八条: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门卫应主动了解情况,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其顺利通行,并报告保卫处值班人员。第九条:为学院生产、施工、生活提供服务的校外车辆,需由主管部门联系保卫处,经同意后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妨碍交通。第三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第十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指挥,严格遵守校区内的交通标志、标线,按规定行驶并停放在指定停车场。第十一条:违反校园交通标志、标线或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由该车辆承担主要责任,
4、并接受保卫处的处罚。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如因随意停放导致交通事故或阻碍交通的,同样由该车辆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二条: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无证驾车或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违反者将被要求立即驶离校园,通行证将被收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者,保卫处将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第十三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严禁鸣笛、逆行。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 公里/小时。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将被处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损毁校园内的交通设施。各部门组织的活
5、动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影响正常通行。第十五条: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或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将被没收通行证,并受到相应处理。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保卫处,以便保卫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保证道路畅通。第十七条: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保卫处。保卫处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五章 制度执行与监督第十八条:保卫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保卫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职责,并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保卫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