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主要包括:防护服、防护帽、防护鞋、防护眼镜、面罩、防噪声耳塞、防尘口罩、防毒面具、正压空气呼吸器、耐油手套,以及个人保健品等。第二章:职责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定,综合部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工作,安全环保部对劳动保护用品
2、的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第五条:车间、部室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及定期检查、检验、维护保养等工作。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令员工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未为员工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时,员工有权拒绝存在发生职业风险的作业。第三章:配备标准第三章:配备标准第七条第七条:公司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种类和强度,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安排专项经费,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任何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按规定
3、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1、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的毒物种类配置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并配备相应的滤毒罐(盒)。2、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为岗位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3、应根据从业人员在作业中的实际需要配置劳动防护手套。4、对于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安全帽。5、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为员工配置相应的护耳器。6、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应配备防冲击眼护具。7、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防坠落用品。第九条第九条:根据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采购与发放第四章:采
4、购与发放第十条第十条: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综合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及产品质量证明,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无备案证书、无质量证明、假冒伪劣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主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外省来鲁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备案证书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和综合部负责对新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综合部应通知使用单位及时领取。使用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的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购货发票及供应商资质证书、
5、产品质量证明等复印件由综合部保存。第五章:使用与保管第五章:使用与保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车间、各部室应组织员工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培训,监督、教育其正确、熟练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无安全标志、假冒伪劣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员工在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前应认真检查其气密性和气瓶压力,气密不严时禁止使用;压力低于 25Mpa 时应及时进行充装。员工在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前应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和滤毒罐(盒)的有效性,气密不严
6、及滤毒罐(盒)失效时严禁使用;滤毒罐(盒)应按有关标准定时更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员工应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发放给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给各使用单位的劳动防护器具,应存放在防护器具专柜内,由车间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毁损、转借、转卖;防护器具专柜设置点应安全、取用方便。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账、个体防护用品台账,每月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定期对防护器具进行校验和维护,并做好校验和维护记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当劳动防护用品出现损坏、防护性能降低失去功用、检验不合格者等情况时,严禁继续使用,应作报废处理并进行更新。第六章:罚则第六章:罚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100-2000 元。1、未认真审核或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其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及产品质量证明的;2、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账的;3、未组织员工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培训的;4、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无安全标志、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坏、防护性能降低失去功用、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