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南头街道常兴路“7.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建筑师 文档编号:361026 上传时间:2024-10-2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头街道常兴路“7.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南头街道常兴路“7.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南头街道常兴路“7.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南头街道常兴路“7.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南头街道常兴路“7.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南头街道常兴路“7.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7 月 24 日 15 时左右,在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家乐福路段,惠州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粤LD09060 号新能源小型轿车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及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南山交警大队、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2、求是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现场勘查情况经现场勘查,事发位置附近设施设备及周边情况如下:事故现场位于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道路为机动车道、普通平直道路,路面为完好干燥路面,单向路宽 5 米,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事发路段限速最高 50 公里每小时。(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为惠州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京桔汽车公司)。

3、该公司注册地址:惠州市河南岸 14 号小区汽车大市场内 15 号之一(2 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名下登记机动车数为 16 台,经核查:该公司名下 16台机动车在近三年共有 46 宗交通违法记录,违法三次以上的车辆有 6 台,其中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 13 宗,在事发前无其他需要交警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三)肇事车辆情况肇事车辆为粤 LD09060 号新能源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惠州京桔汽车公司,登记地址:惠州市小金口镇小罗线路 98 号,该车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交强险凭证号 10457083900628911649,商

4、业险凭证号 10457083900647421321,保险有效期为 2017 年 12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第三者责任险 30 万元。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该车注册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28日,该车年审有效期至 2019 年 6 月。该车近三年未有交通违法记录,该车事发前无其它需交警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肇事车辆驾驶员情况肇事车辆驾驶员徐某,男,29 岁,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441300916542,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系粤 LD09060 号新能源小型轿车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为 2011 年 7 月 1

5、3 日,驾驶证有效期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至 2027 年 7 月 13 日。近三年来,有 2 宗交通违法记录,现记分周期累计积分 0 分,无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记录。经抽取血液检验,已排除酒驾,毒驾行为。(五)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范某姣,女,汉族,49 岁,湖北省洪湖市人,事发时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系南山区赛格电子市场保洁员。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2019 年 7 月 24 日上午,徐某接到滴滴单,随即驾驶粤LD09060 号新能源小型轿车由惠州富力酒店送乘客到深圳市南山区阳光棕榈园,随后准备返回惠州。15 时左右,其驾车沿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由南往北方向

6、行驶至家乐福路段时,车头与同方向行驶、由范某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姣现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南山交警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排查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隐患。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前方道路的交通情况,对应当发生的情况,未及时发现,疏忽大意,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惠州京桔汽车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签到表均有落实及定期开展培训,但该公司对车辆安装、使用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未持续跟踪管理,导致车辆未处于被监控状态,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安全管理存在问题,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前方道路的交通情况,对应当发生的情况,未及时发现,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建议由南山交警大队立案侦查。(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道路交通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