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鸣县城厢镇香泉村广幕屯“5.9”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5月9日11时30分左右,武鸣县城厢镇香泉村广幕屯那过水库附近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安监、公安、供电和城厢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5月13日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城厢镇香泉村广幕屯“59”事故调查组(武政办201379号),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人社局、总工会、供电公司、城厢镇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事故调查处理
2、“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经全体调查组成员讨论一致同意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工程项目概况1.覃*,男,住广西武鸣县城厢镇解放街。2012年5月覃*等三人与城厢镇香泉村民委签订那过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由于水库不通电路,于2013年4月23日覃*向县供电公司申请报装用电(业务函号为:040124201304001285),新增一户一表业务,报装容量5KW/KVA ,供电电压为380V,项目从香泉村广幕公变台区接电,接电距离约1
3、公里共20根电杆。申报后,覃*委托武鸣县瑞达农电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的农村电工曾*和黄*对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口头约定:电杆和横担等材料由雇主覃*采购并负责送到施工现场。人工安装费用为13500元,并预付人工费5000元,余额待工程完工后结清。事故发生时从水库倒数第一、二、四、六根电杆的横担已经安装完毕,电工黄*和曾*正分别在倒数第三根电杆和倒数第七根电杆上安装横担,两人相距约左右。2.曾*,家住广西武鸣县城东香泉村第十三队参鸡屯,系武鸣县瑞达农电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分管城厢镇香泉村的电工。经参加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3.黄*,现住广西武鸣县城厢镇六联村岽宅屯,系武鸣县瑞达农电管
4、理有限公司聘用分管城厢镇六联村的电工。经参加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2013年5月9日10时,曾*、黄*到那过水库给曾*先前聘请村民埋好的电杆杆顶安装横担,两人系上安全带各自登上不同的电杆进行安装。11时20分左右曾*安装到从水库倒数第七根电杆横担,当他爬到杆顶安装时,因电杆埋杆深度不够,埋杆周围的泥土松软且电杆基部不加固,致使电杆发生倾斜,在附近做农活的村民发现后,立即向他发出警告,曾*试图挣脱安全带跳离,但无法解开安全带,最终导致人杆一并倒下,曾*被电杆压住腹部。事故发生后,在不远处干活的香泉村民曾*、曾*立即跑过去开展施救,把压着曾时基的电杆移
5、开,并把曾*抬到田边,当时曾*神智还清醒。在倒数第三根电杆安装横担的黄*接到村民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并通知曾*的二哥曾*,12时20分两人用车将曾*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15时20分医生宣布曾*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16时40分,黄*电话报告城厢镇供电所所长黎*,曾*因电杆倒杆被压中抢救无效死亡。三.现场勘察、事故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进(一)经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地为距离城厢镇香泉村广幕屯那过水库约300米左右的一块水田里,田埂宽40cm,上下水田埂高差40cm,电杆为水泥杆,长度7m,上端直径16cm,下端直径25cm,电杆埋在靠近田埂的下面水田边,经电杆下埋
6、痕迹确定事故发生前埋杆深度约0.8m。(二)人员伤亡情况曾*,男,43岁,现住广西武鸣县城东香泉村第十三队参鸡屯,系武鸣县瑞达农电管理有限公司的聘用农村电工,在事故中死亡。(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发生事故的电杆是立在土质松软的水田边,埋杆深度不够,而且底部未加固,导致电工曾时基爬到电杆上作业时电杆倾斜倒下压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那过水库承包者覃*等三人在低压用电报装流程尚未完成情况下擅自将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装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武鸣县供电公司虽按规定流程受理报装业务,并履行了告知业务但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覃*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聘请无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装资质的个人施工,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这是一起承包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以包代管,同时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