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数据标准体系编制规范讲解了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大数据标准体系构建的基本规则与要求。该文档对大数据标准体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信息化发展和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并列举了一系列规范性引用文件以支撑标准体系的建设。在术语和定义部分,大数据标准体系编制规范描述了“标准”、“标准体系”、“标准体系表”以及“基础标准”的概念,旨在为大数据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奠定理论基础。总体要求上,大数据标准体系编制规范明确强调编制原则需要遵循特定标准,并阐述标准体系包括结构图和明细表两大部分。结构图具体分为总体结构图和多个分类分体系结构图,详细列出七类关键标准,即基础、数据、技术、平台/工具、管理、安全和隐私、
2、行业应用。在各分领域中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内容,如元数据、主数据标准、关键技术以及系统级产品的技术指标,确保各层面有统一且可操作的技术框架指导实际建设过程。大数据标准体系编制规范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与信息化建设和政务数据管理相关的企业和机构。它不仅面向政府部门中的信息化部门及大数据管理中心,还广泛涉及提供信息化支持和服务的技术公司,特别是那些专注于大数据存储、处理与分析系统的厂商。标准同时服务于高校及研究机构的大数据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要依据该规范开展科学研究或进行产品研发工作。此外,本规范同样适用于区内希望提升自身技术水平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体从业者,在他们规划业务发展方向时能够参照此标准实现高效合规的技术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