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6-2010讲解了广东省对汽车制造行业中表面涂装作业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控制与监管要求。该文档明确了针对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点限值等方面的具体数据限制,并涉及不同污染源类型及时段对应的限值要求。同时,文中还对废气处理系统的设置标准进行了规范,例如对于特定排气筒高度下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做出明确说明。为保证标准执行效果,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6-2010附列多份资料详细解释如何通过科学方法测定实际VOCs含量并计算出具体排放水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6-2010适用于从事汽车制造及相关涂料施加工艺的企业和设施运营方,特别是那些在其生产流程中有使用可能释放有害VOC成分材料的操作单位。此外,本文件同样适配用于环境监测机构、环保监管部门以及参与汽车涂层技术研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省级强制性技术规章之一,它直接服务于提高地方空气质量的目标,在建设项目前期规划审查乃至后期维护监督过程中均扮演关键角色,是当前珠三角地区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