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讲解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内涵及其在行政执法中的关键作用。该文件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管理需要,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事实、情节、权限和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后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与标准,并指出当前存在制定主体不清、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执法中出现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确立了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系统梳理了各级行政机关在裁量权基准制定中的职责权限,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制定本系
2、统或本区域内的裁量权基准,县级单位可在法定范围内合理细化上级标准,但不得超越既定阶次和幅度。意见还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及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内容作出精准规定,要求细化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实现过罚相当,严禁以罚款创收或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在行政许可方面禁止增设条件、环节和歧视性条款,防止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在征收征用中明确标准、程序和补偿机制;在其他行政行为中推动条件和程序的透明化与规范化。同时,意见严格规范了以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集体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核等环节,强化了制定过
3、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此外,提出要加强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建立调整机制,落实备案制度,并推动将裁量标准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借助技术手段提升执法精准度和透明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税务、卫生健康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政策制定者。该文件对于从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的法制机构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政府办公厅(室)等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单位。此外,涉及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征收补偿等实务操作的基层执法单位以及参与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部门也应参照执行。该意见有助于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因此也适用于关注行政执法公正性与透明度的法律研究者、律师及社会公众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