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客运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与失职后果,明确了从公司经理、副经理到安机科长、生产经营科长、安全员以及安全检(稽)查队长和检(稽)查员等六类岗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制度详细列明各级人员在贯彻落实安全方针政策、组织安全检查与教育培训、监督车辆技术状况与驾驶员行为规范、处置交通事故与隐患整改、建立完善安全台账及保险管理等方面的履职要求,并对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理方式作出刚性规定,包括经济处罚100500元不等、警告至除名五类行政处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和责任倒查机制。制度还特别强调对重大责任死亡、翻车、
2、烧车等行车责任事故实行零容忍,设定明确的事故控制目标,并将事故发生率纳入岗位实绩考核核心内容,体现以结果为导向、权责对等、闭环管理的现代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特征。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车队、客运站等一线运营单位,尤其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拥有自有营运车辆和专职驾驶员队伍的国有或民营客运公司。该制度对从事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稽查执法人员及基层车队负责人具有直接适用性和强制约束力。同时,可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及事故调查追责的重要依据,亦可供同类交通运输企业如旅游包车、定制客运、城乡公交等参照修订使用,对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治理能力和防范化解重大行车风险具有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