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JJF(浙) 1230-2026讲解了重点排放单位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过程中,为保障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而必须遵循的碳计量器具配备技术原则与系统性管理要求。该规范明确了碳计量边界与碳排放源的具体范畴,将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外购电力热力以及含碳产品隐含排放等纳入统一计量范围,并对碳源流进行分类界定。规范详细规定了碳计量器具配备应遵循满足核算指南数据采集需求、匹配碳源流类型、覆盖全量统计环节等核心原则,同时提出器具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及安装位置等量化配置要求,附录A进一步细化不同源流下计量器具的技术参数阈值。在管理层面,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
2、和管理规范JJF(浙) 1230-2026描述了涵盖制度建设、人员资质、器具全生命周期管控及数据治理的闭环管理体系:要求单位建立成文的碳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与持续改进机制;配备专职碳计量管理人员并实施持证上岗与技术档案管理;构建包含计量器具台账、档案、检定校准记录及维修历史在内的全流程动态管理体系;特别强调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报告与应用的全过程受控,要求建立碳源流排放源一览表及标准化管理用表(见附录B),确保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来源可查、过程可控、结果可信。该规范融合了能源计量审查、温室气体核算通则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国家和行业基础标准,是浙江省首次针对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重点
3、排放单位计量能力建设发布的强制性技术依据。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JJF(浙) 1230-2026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具体包括火力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八大高耗能高排放领域中,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和组织。同时适用于为上述单位提供碳排放数据核查、计量技术支撑与合规评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如计量技术机构、碳排放核查机构、检验检测中心及节能低碳服务机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碳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及重点排放单位能源与碳计量审查工作中,亦应以此规范作为技术判定依据。此外,虽非强制适用,但年排放量低于阈值的中小排放单位、园区级碳管理平台运营方、自愿参与碳普惠或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制造企业,也可参照本规范提升碳计量基础设施配置水平与数据管理能力,夯实低碳转型的数据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