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贯彻“电业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保障电力系统和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在运行中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运行、检修、安装、试验、设计等人员)。 所谓“运行程中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电或一部分带电以及一经操作即带电的电气设备。 第3条 本规程系根据原水利电力部一九七八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4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对电气工作人员的规程培训及执行情况应进行检查,并应按本规程的内容,定期进行考试。 第5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防止事故发生者,应给予
2、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6条 各用电单位如发生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供电系统停电事故,以及本单位重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开关等)事故和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供电部门,事后应填写详细事故报告,在五天之内报送供电局用电监察科。 第7条 发生事故后,应组织人有关专业人员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吸取教训,及时改进工作。 第8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生鉴定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症、聋哑、色盲证等); 若发现有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病症
3、的电气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应及时将其调换工作; 二、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章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 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9条 本规程对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10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时的安全措施,分为下列三类: 一、 全部停电的工作; 二、 部分停电的工作; 三、 不停电的工作。 第11条 全部停电工作,系指变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工作在全部停电的隔离间内及单回路架空线路的停电工作(包括自备发电机停止运行)。 第12条 部分停电工作,系指变
4、电所内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邻近带电之变(配)电室的门未闭锁,及双回路架空线一路停电的工作等。 第13条 不停电的工作系指下列情况: 一、 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或不存在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可能性; 二、 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14条 禁止在本单位所不能控制的电气设备(如与供电局衔接处之第一断路隔离开关及引入线等)上进行工作及挂临时接地线(以下简称接地线)。如必须在上述设备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与供电局订有调度协议的用电单位,可在计划工作日前三天与供电局调度部门直接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 与供电局订有调度协议的用电单位,应在工作日前二周向供电局用电监
5、察科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15条 在第14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时,除应得到供电局有关部门批准外,当日工作开始前,必须向供电局有关部门申请,并得到允许工作的命令,方可进行工作。 第16条 非电气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变(配)电所。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须经安全教育,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才可进入设备区和参加指定的工作;对外单位派来支援和配合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由现场工作负责人介绍现场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有关安全措施。 第17条 凡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用具: 一、 高压绝缘杆,绝缘夹钳; 二、 高、低压试电笔; 三、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及绝缘台、垫; 四、 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五、 各种标示牌(应满足最大范围使用的需要量)。标示牌规范见附录三; 六、 各种登高作业时的安全用具,如腰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七、 有色护目眼镜等。 附录一 触电急救 一、脱离电源 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身体,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脱离电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