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2、 第四条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0;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本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本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 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
4、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 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一)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三) 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四)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五)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六)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5、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以及与重大危险源相关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核销,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结
6、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安全评估主要依据;(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 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四) 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五) 重大危险源等级;(六) 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七) 监控措施方案;(八) 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安全评估
7、结果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与具体监控措施的实施方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各项监控措施所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专项业务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工作简报技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中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实施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实现与所在地的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的联网。(一) 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变化,发现问题立即妥善处理和解决。(二) 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重大危险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