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讲解了各执法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流程。法规科负责组织有关科室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污染控制科和监察支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收缴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该制度还详细规定了现场监督检查时的执法要求,如持执法证、携带执法器材、说明检查内容、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等。同时,强调了向企业反馈检查意见、填写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登记表、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的重要性,并要求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依法处罚。对于重大问题,需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此外,该制度还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并按市政府要求实施计划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下属执法科室,特别是法规科、污染控制科和监察支队等具体执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任务的机构。该制度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执法操作指南,确保执法过程合法、规范、透明,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保护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