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一、各执法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二、法规科负责组织有关科室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污染控制科和监察支队负责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收缴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污染控制科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执法证,携带执法器材,必要时由监测人员一并参加。四、实施现场执法,必须说明检查内容,查阅相关技术资料、文件档案、数据及环保审批手续。五、现场询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监测和采样,取得有效数据。六、在向企业参加人员反馈检查意见的同时,认真填写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登记表,并做到详实、全面、清楚。七、及时准确地向排污单位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尽可能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八、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立即进行纠正,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给予处罚。九、对现场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十、现场执法要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禁吃、拿、卡、要、报等现象发生,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十一、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要按市政府的要求实施计划管理,检查人员须持XXX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