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故( (含未遂含未遂) )报告制度报告制度第 1 条 为了贯彻国家和电力部门相关规程制度,保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第 3 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第 4 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 5 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 6 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或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第 7 条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7.1 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7.2 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第 8 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8.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8.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8.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8.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5 事故报告单位。第 9 条 公司安委会得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第 10 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