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施工现场施工的所有单位。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 职责权限。一、项目经理对所
2、属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二、各分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三、项目部书记负责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五条 项目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项目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项目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项目经理部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 A、B、C 三级。A 级:难度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 级:难度较大,项目部(工段)解决不了,须经公司解决的隐患。C 级:由项目部(工段) 和生产班组可以解决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