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本标准规定了发生交通、刑事、治安、火灾、 工伤、工亡事故报告的规程,适用于处各部门。一、交通事故一、交通事故1、一般事故由肇事者在 8 小时以内,以书面向单位领导、安全员报告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安全员应了解车辆、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并做出事故损失预测和初步认定后 24小时内向处安委会报告,并通告保险公司。2、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立即抢救伤者,并在肇事地区电话报告所在施工单位,单位应立即向处安委会领导报告。3、重大交通事故由安委会于 24 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设备科每月 30 日前向处安委会领导提供当月安全生产情况。二、工伤、工亡事故二、工伤、工亡事故1、职工工作时间受到意外伤害,造成人员受伤(包括住院三天以内轻伤者),两天内向处安委会报告。2、造成人员重伤,生命垂危或当场死亡,立即向处安委会报告,并于 48 小时内写书面调解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