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安全培训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培训隐患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出现培训上的问题,层层追究责任。实行一把手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当事人要负直接责任。2、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员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培训由该工种所在单位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时,单位领导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 200 元。3、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培训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旷课,否则对迟到者罚款 20 元,对旷课者罚款 50 元;若单位通知不力,导致员工迟到或旷课,对单位
2、负责人罚款 100 元。培训期间有事必须写请假条,并经培训教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一律按旷课处理。4、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一次考试不通过罚款 100 元,二次考试培训费用自理,从工资中扣除,并通知分管单位负责人,该员工不能从事该岗位作业。5、安全管理人员培(复)训一次考试不通过罚款 200 元,并在安全办公网公示,二次考试不通过,培训费用自理,从工资中扣除。并报矿领导,提示不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三个月内再培训取证,取证期间按一般工人待遇,再考试不通过者,自动免去相应职务。6、各作业单位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安全培训科将每月对各单位持证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无证上
3、岗者,将对培训负责人、无证上岗人员各罚款 100 元,并全矿通报批评、7、凡持证人员没有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及格,造成证书作废者,根据矿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罚款 200 元,并调离原工作岗位。8、坚持上什么岗位持什么证,做到岗证一致,安排持一般工种证从事特种工作岗位作业的,罚单位负责人 100 元/人次.9、在公司以上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无证上岗导致矿受罚款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承担该罚款额的 20%,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各罚款 200 元。10、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 100元。11、外出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因违规而被培训单位处罚或对公司和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培训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外,矿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12、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好本单位的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水平。在上级教育培训抽查中,如有考核不合格或未取得预期目标,将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