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奖发放管理规定安全奖发放管理规定1、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公司及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厂属各单位。2、管理规定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奖发放管理规定如下:1、 公司考核低于五个主体厂的平均数,安全科不承担连带考核。2、 公司考核超过该平均数,安全奖考核安全科科长 30%,安全员 15%。3、 公司考核低于该平均数的 8
2、0%,奖励安全科科长 200 元,安全员 100 元;低于该平均数的 50%,奖励安全科科长 400 元,安全员 200 元。4、 公司检查作业区没有考核,奖励相应作业区安全员 50 元、安全主管领导 50 元、作业区一把手 50 元,公司未检查,则不奖励。5、 公司检查作业区有考核情况发生,安全奖考核相应作业区安全员的 15%,安全主管领导 15%,责任领导 15%,一把手 15%。6、 作业区出现轻伤事故,安全奖考核作业区安全员 100%、安全主管领导 100%,责任领导 100%、一把手 100%;出现险肇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报告,安全奖按照 50%-100%考核作业区安全员、安全主管领导、责任领导及一把手;情节严重的,除考核作业区安全员、安全主管领导、责任领导及一把手的安全奖外,另根据事故分析报告,还要考核作业区安全员、安全主管领导、责任领导及一把手的当月二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