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讲解了为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而制定的规定。该制度要求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安全部门。发生伤亡、重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对于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如一次事故涉及两个单位且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处理存在分歧时,由
2、有关部门仲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将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制度,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应做好慰问抚恤工作。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尤其是存在较高职业风险的企业,如化工、建筑、矿山等行业。该制度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提供了明确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预防措施,有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他们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