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不宜载明处罚数额讲解了在撰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时,不应载明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罚款数额。文章指出,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政府部门工作被动,因为一旦报告中明确了罚款数额并经政府批准,就形成了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职能部门的行为。这将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要求听证、复议或提起诉讼时,对象直接指向政府,增加政府的工作压力。此外,载明具体罚款数额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因此,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仅限于定性,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涉及行政处罚的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理。事故调查报告不宜载明处罚数额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这些人员在撰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时,需要遵循文中提到的原则,确保报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不当表述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工作被动。同时,该文也适用于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