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责任的划分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1)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2)由于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而造成事故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由领导负责。(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的领导者负主要责任,已制订
2、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由违反者负责。(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术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6)持安全作业证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7)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8)因管理不善,经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涉及到刑法第 114 条的重大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